证监会正征集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
2013年08月12日 15:39 3586次浏览 来源: 期货日报 分类: 期货
在9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透露,证监会已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开展期货法基础理论和立法调研工作,积极争取立法机关将期货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向系统单位全面征集关于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并将在全面总结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和期货市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期货市场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的涉及期货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问题,提出需要通过期货法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制度建议。
期货法立法方向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期货法应扩大调整范围,为我国金融创新留足法律空间,为建立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统一监管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期货与金融衍生品应统一监管
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授薛智胜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调整对象上,期货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三层:期货交易关系、期货监管关系以及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投资服务关系。我国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重点调整期货监管关系,未来期货立法应在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监管法的同时,强化期货交易法,增添期货服务法的内容,使期货法回归商法的本质。
在调整范围上,我国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其调整范围为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合约和其他期货合约。证券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但是,证券衍生品这一范畴较广,未来一些新的证券衍生品种属于期货法还是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可能会有争议。另外,目前涉及货币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的有关规定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银监会制定并监管。因此,对于外汇期货、掉期交易是否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也需要深入思考。
“期货法应扩大调整范围,将其定位为期货与金融衍生品法。”薛智胜认为,我国需要一部广义的期货法,他建议将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合约和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一并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以此适应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需要,有利于统一监管标准,防范和化解风险。
将大宗商品市场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
“制订期货法,需要学术界、法律界、期货界人士甚至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如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是否囊括现货远期交易等。”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学会表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水平已经很高,如果期货法仍局限于规范场内交易,其出台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
对于此前国内泛滥的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薛智胜建议,与其让这些交易场所游离于监管之外,还不如承认场外市场的合法性,通过期货立法将其纳入法制监管轨道。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认为,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短期难以改变,但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正在形成。他建议,对于金融衍生品和大宗商品场外市场,可以尝试监管与主管、主办的分离。“通过一部高起点、全方位、开放式的期货法赋予证监会监管这类市场的权力,而其他行政主体仍然可以主管、主办这类市场”。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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