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05日 9:9 20859次浏览 来源: 科技部 财政部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托管银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三)无重大过失以及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五章 收入收缴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导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引导基金股权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所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缴:
(一)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等商议股权或份额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对子基金实施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子基金股权或份额申请以及确认收入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
(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商议及审核结果,提出引导基金退出及收入收缴实施方案,报科技部、财政部审定;
(三)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的审定意见,办理股权或份额转让、收入收缴等手续,向有关缴款单位发送缴款通知;
(四)缴款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后的30日内,将应缴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收入缴入引导基金在托管银行开设的指定帐户。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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