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用工助推建筑劳务规范化
2014年09月28日 9:13 2869次浏览 来源: 中华建筑报 分类: 建设工程 作者: 王盼
关于建筑劳务用工,向来不缺新闻素材。9月20日,据人民网报道,山东一工程承建方拖欠工程款1200余万元,30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无着落;9月18日,据新华网报道,青岛一在建工程项目由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被通报批评,四家责任企业全部停工。
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用工荒、劳务纠纷,尽管是老生常谈,却仍一次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这为建筑业劳务管理规范化指明了方向。
多元化的今与昔
《意见》提出,要建立多元化的建筑用工方式,但事实上,多元化用工方式在我国建筑业早已存在,只不过在实践中的内容有所不同。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在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施工管理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就实行管理层与劳务层的‘两层’分离模式,打破了原来固化的劳动用工制度,出现了独立于企业的作业队伍形式,使得劳务层的发展更具灵活性。”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秘书长邢作国表示。
但是,“两层”的成功分离并不意味着“两层”建设的实质提升。随后,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包工头的组织下进入建筑行业,在促进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非法用工、欠薪、技能缺乏等问题。
2005年,原建设部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提出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基本禁止包工头分包业务。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但是,由于缺乏进一步的政策措施,时至今日,劳务企业虽然数量很多,但包工头式用工依然存在。
主力用工来源处境堪忧
据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刘哲生介绍,目前建筑劳务企业的生存状态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的建筑劳务企业,这类企业较为规范,但多数企业注册资金少、实力不强,且抗风险能力差;二是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中重组或分化的建筑劳务企业,这类企业对于总承包企业的依附性强,也相对较为稳定,但一般不能独立面向市场承揽劳务作业;三是包工头带队的零散队伍,多是从村镇走出来的亲戚、邻里关系的非法人化群体,组织化程度低且处于无序流动的状态。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调研显示,在一定时期内,建筑企业会根据本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的特点,采用这三种劳务用工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但各种形式所占比例不同。
《意见》提出,在多元化的用工方式中,要把劳务分包作为主要用工来源。但是,由于劳务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生存处境并不乐观,部分企业的“空壳化”倾向日趋严重。
“一些劳务企业缺乏自己的农民工队伍,虽然建筑企业表面上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后者在签完劳务分包合同后再去找队伍,由一两个中间人去组织班组和工人,其实质又变成了建筑企业使用的劳务‘包工头’。这反而增加了中间环节,徒增建筑成本。”邢作国说。
住建部前不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但显然,在当前的环境下,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一段路要走。
邢作国建议从强化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要求出发,调整现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从适应施工生产专业分工与协作的运行规律和强化劳务层管理的要求出发,保留劳务企业序列,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建筑业劳务工人合法权益;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开展劳务工人培训;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劳务工人社会保障制度。
刘哲生表示,建筑劳务企业总的发展思路应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实现建筑劳务法人化、劳务企业实体化专业化、劳务管理规范化、务工人员产业化、建筑用工合同化。
自有劳务企业且行且慎重
《意见》特别提到,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但这种观点是否重走老路,与“两层”分离的劳务管理观念相冲突?
对此,刘哲生表示,总承包企业招收自有技术骨干工人,可以实现关键技能岗位技工和高技能作业班组企业自有目标,有利于建设稳定的产业工人队伍;建立自有劳务企业,可以实现急、难、险、重工程自有队伍能够承担的目标,形成总承包企业施工作业的核心力量。
邢作国认为,劳务分包仍是未来主要的用工来源,而鼓励总承包企业发展自有劳务公司可以保证企业储备适量的技术工人。当前虽然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但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较好、素质高、能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的劳务企业仍供不应求。在建筑企业内部新组建一定数量的劳务公司,利用劳务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直接管理,可以达到降低劳务用工成本,储备优质资源的目的。
但刘哲生提醒道,由于国家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三个序列体制未作重大改变,建筑企业施工价格和经济收入未作重大改革,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的法规日益严格,目前总承包企业难以承受大量外部农民工成为自有员工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也难以走使用大量自有工人、固定化用工的老路。在当前和未来许多年内,我们仍要走大量使用外部劳务分包施工作业的“两层”分离之路。自有工人队伍建设目前应主要在少量关键工种、特殊工种中试点;自有劳务公司用工应当依法合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享有同工同酬的社会保险待遇,不能走外包队挂靠的“空壳化”路子。
责任编辑: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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