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废碎料出口获许可

2015年01月07日 11:31 394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相关资讯

  2014年12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14年第90号文)。目录以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为基础,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自2015年1月1日起加工贸易将按照新的目录进行管理。而一直备受再生铝加工贸易企业关注的“铝废碎料”出口是否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热点争议终于有了答案——“铝废碎料”出口未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让半年多来一直惴惴不安的再生铝加工贸易企业能安安心心地生产经营了。
  2014年5月28日商务部以加急方式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征求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附件“初步调整方案”,拟将“铝废碎料”出口列入禁止类目录。“一石激起千层浪”,整个中国铝废料市场顿时乱了方寸。而以铝废碎料为进口原料、出口铝合金锭的再生铝加工贸易企业更是首当其冲。
  因为近三年来,我国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再生铝产品量基本稳定在每年45万吨的水平,这么大的量,波及的企业上百家,也涵盖了包括新格集团、怡球集团、广东大正铝业、力士达铝业、兰溪博远铝业等行业龙头企业。这些骨干企业是我国较早一批与国际接轨,在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模式等综合实力上,均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同行水平的主要再生铝企业。如果取消铝废碎料的加工贸易,对这些行业骨干企业都是伤筋动骨的重创,何况其他企业呢。业内周知,我国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再生铝并非完全出口至国外,其中至少有20%是以加工贸易结转的方式,用于国内生产。国内一大批铝加工企业,包括汽车零部件、家电,五金工具、电子类企业在内,其最终产品要销往国际市场,但企业原料采购是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方式进行。取消再生铝的加工贸易,下游制造业保税原料渠道中断,涉及增值税问题,增加4-12%的成本,企业成本优势也会受到抑制。
  对整个产业而言,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一是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再生铝企业,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转型;二是国内市场必将出现恶性竞争,行业可能形成巨大的反淘汰机制;三是对即将进行产业升级的再生铝产业而言,损失极其巨大;四是对下游制造业也将形成巨大冲击。
  自1999年起,我国自觉遵守国际公约,禁止进口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类别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要求调控。截至2014年月日前,先后10余次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已形成了分类商品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
  从再生铝整个产业的发展来看,采购原料进行加工贸易的企业,并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而是属于节能、环保产业。通过开展加工贸易,借助国外的废铝资源,逐步提升了企业规模,实现企业平稳过渡;企业发展了,有利地解决了社会劳动力就业,符合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我国不少有规模的再生铝企业,在国际上建立了强大的资源回收网络,拥有稳定的资源渠道。一旦取消了加工贸易,意味着我国再生铝产业将失去原料采购的规模化优势,也会使我国多年开辟的国际废铝回收网络受到巨大影响,甚至断裂;而加工贸易为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本土跨国公司提供了基础,也为产业培育了许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制造业、技术开发人才和国际化的产业管理人才。
  鉴于国家客观形势的要求和整个产业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再生金属产业唯一专业性组织的再生金属分会,在认真分析再生铝发展加工贸易利弊后,从收到商务部《关于征求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的2014年5月28日起,第一时间沟通所涉企业,积极到企业进行调研,组织再生铝企业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与政府、专家研判,及时汇总意见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专题报告,反映产业合理诉求,积极维护再生有色金属行业规范、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在再生金属分会的积极努力和多次协调沟通下,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2014年12月19日,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14年第90号公告中,“铝废碎料加工贸易”得以正常保留。
  其实,从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14年第90号文)中,涉及再生金属产业的还有:禁止进口类的“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禁止出口类的“其他铜废碎料”、“其他铝废碎料”、“铅废碎料”、“锌废碎料”、“锡废碎料”等,对从事再生金属回收利用的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仍存在不少的影响。从国家“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的要求角度出发,很多再生金属企业给予了理解及遵守,但产业政策的稳定性也是企业们期望的。

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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