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修订九个实施细则 优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
2016年04月14日 8:47 15686次浏览 来源: 安博(中国) 分类: 交易所 作者: 史爱萍
4月13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九个实施细则(具体条款详见官网),引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即时入场,优化交割货款付款方式,取消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最长有效期限制,取消纸质仓单等。
上期所表示,为确保各实施细则平稳过渡,修订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即时入场的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有效期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七十二条)、交割货款收付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五十九条),自2016年9月27日(含该交易日连续交易时间,即9月26日21:00)起实施,其他修订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为有效提高市场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上期所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决定优化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制度,并对结算细则作相应修订。
据介绍,该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办妥标准仓单交存手续后,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在盘中可即时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充抵当日采用两次核算法,即收市前,标准仓单的市值先按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核算;结算时,再按照基准价重新核定市值。二是取消有价证券每次作为保证金使用最长期限(6个月)的限制,使用的期限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即可。
为在结算业务各环节高效运行的同时,确保结算风控水平,上期所在交割货款流转环节优化了相关流程和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增加交易所自动内转买方会员交割货款的权限,以避免实际操作中会员可能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支付货款而酿成交割违约风险的情况。二是增加银行划转作为期转现货款的划转方式,拓宽会员资金划拨渠道,提升资金和仓单的流转速度,便利会员的资金管理。
近年来会员之间申请移仓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从制度层面上更好地保证移仓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期所修订了结算细则中的相应条款,扩大了适用主体及情形,明确了提交材料内容,优化了移仓申请程序等。
此外,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投资者已逐步接受了期货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通过电子形式进行,且上期所开发的电子仓单系统已兼顾到各标准仓单权利主体的权限。在标准仓单领域,电子仓单已完全可以替代纸质仓单。因此,从尊重市场客观规律的角度出发,上期所决定取消纸质仓单。
责任编辑: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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