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2月起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办法

2009年03月18日 11:12 428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为了促进江西省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把《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2月24日下发执行。
  《办法》规定对适用退税政策企业的退税申请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退税的初审机关为各县(市)财政局(其中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地注册企业由赣州市财政局初审),复审机关为省财政厅,终审机关为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审核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的审核事宜。
    申请退税的企业应该按规定向初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初审机关的实地核查。申请退税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月申请,其余的按季申请,对两次以上弄虚作假骗税的企业将取消其退税资格。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2010年按50%的比例退还。

责任编辑:小贝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wellhealthmag.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安博(中国)”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安博(中国))”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