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专家详解环境税称明年或难开征

2011年12月19日 7:32 175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舆情聚焦

  开征时机:环境税立法有过程,基础建设可先行
  一位接近环保部的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现在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有很多技术性问题,比如税率定在多少才能起到‘绿色税’的作用,又不违反宏观税负不增加的‘税收中性’原则,不能认为增加一个税种,就能轻易解决环境问题”。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一位专家也指出,近年来,“税收法定原则”日益受到重视,环境税法律地位的确定需要有个过程,包括定义、税目、税率、税基、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等具体规定,同时还要制定环境税的征收程序、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惩罚措施等。该专家提出两大备选方案:一是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专门的环境税法;二是为尽快产生法律效力,经国务院批准,由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环境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表示,开征环境税已完成研究阶段,征收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但他认 为 : “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 环 境 税法》的立法程序,相对于由国务院颁布《环境税征管条例》要复杂得多,因此明年环境税很难开征”。马中曾先后担任财政部“环境税经济学理论(2007-2008)”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研究(2009-2012)”项目负责人。
  征税对象:从污染物逐步过渡到污染产品
  中国环境学会环境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提出,环境税的征收对象可先确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物,待时机成熟后,再拓展到污染产品,“但后者要考虑与现有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制度进行融合”。
  苏明认为,环境税开征必须建立在四大框架之上:将过去的排污收费改为税收,抓住环境治理的重点污染排放物先行开征,逐步提高排污费和环境税的征收水平,费改税之后应以税务征收为主、环保部门协助。
  广口径的环境税包括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生态保护税和碳税。环保部部属研究机构对广义环境税的规划也较为超前。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在相关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三步走”建议。
  在 第 一 阶 段(2009年- 2011年),建议搭建环境税制度框架,开征硫税、C O D (化学需氧量)税等污染物排放税;针对能源产品和一些易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初步开征生态保护税;引 入 碳 税 ; 将 排 污 费 纳 入 税 改 框架,与污染排放税重叠部分进行费税归位。出台环境税征管条例。
  在第二阶段(2012年-2015年,即“十二五”时期结束前),建议不断改进各环境税税目;拓展污染产品税、污染排放税等税目的征税范围;参考国际和国内C D M 机制碳税价格,促进环境税法出台。
  在 第 三 阶 段(2015年- 2020年),建议为在《京都议定书》第三 承 诺 期 履 约 做 好 技 术 和 能 力 储备,不断改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包括合理的环境税、费体系。
  据不完全估算,如果根据上述的广义环境税方案征收,以2006年的税基测算,全国环境税的总收入为2330亿元,分别占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6 .0%和6 .7%,占2006年全国G D P的1 .1%。
  对于窄口径的环境税———污染排放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建议,其征收原则为污染者付费,计税依据为污染物的排放量。目前可以考虑将排污费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收费改为税收,开征硫税和氮税。
  企业税负:专家建议以税收返还促自主减排
  苏明表示,无论是现有的排污费还是未来的环境税,逐步提高费率和税率直到能够填平治理成本,“都意味着征收力度需要大幅度提高,但这可能会让地方经济承受不了,吓跑当地企业,不利于招商引资”。苏明称,他已经注意到,有的地方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
  “短期而言,只是将排污企业原有的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改为环境税,而且还会采取相应的税收返还措施,所以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不大。”该专家称。
  王 金 南 说 ,征 收 环 境 税 对 燃煤 发 电 、钢 铁 、有 色 金 属 、建 材 等行 业 的 税 负 可 能 相 对 较 重 ,其 产业 的 竞 争 力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在 一定程度上将使工业制成品、能源、原 材 料 价 格 上 升 ,也 会 影 响 到 消费品价格。
  围 绕 企 业 税 负 , 由 全 国 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等下属17个 部 门 参 与 的 《 中 国 环 境 宏 观 战略 研 究 》 丛 书 提 出 , 就 窄 口 径 的环 境 税 而 言 , 环 境 税 的 税 收 优 惠政 策 设 计 “ 将 督 促 纳 税 人 将 一 部分 返 还 资 金 专 门 用 于 削 减 污 染 物排放量”。
  但 一 些 环 保 专 家 对 此 提 出 质疑 , 过 去 排 污 费 返 还 给 排 污 企 业时 , 是 在 企 业 采 取 防 治 污 染 措 施后,而非在措施达到排污标准的效果后,因此一些企业并没有将返还金“用在刀刃上”。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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