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过劳死”列为职业病 通过立法进行预防
2012年01月17日 9:6 213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舆情聚焦
面对日益增多的“过劳死”现象,人大代表建议出台“过劳死”的医学和法律认定标准,通过立法进行预防,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广东省人大代表张志亚认为,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示范省,有责任率先对“过劳死”进行调研立法列为职业病,以保护劳动者生命权,为提高劳动者生活和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张志亚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越来越大。因过度加班,使身体各器官长期超负荷运转,致使身体机能衰退并猝死的现象时常发生,这种死亡就是人们所说的“过劳死”,其共同特点是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死亡年龄较轻、死亡原因不明等。
工作时间长薪酬制度不健全是“过劳死”主因
张志亚分析,造成“过劳死”的主要原因包括三方面:
一是就业市场不规范,“工作时间长是‘过劳死’直接而重要的原因”,一些用人单位采取延长工作时间和增加用工强度的办法,达到减少佣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劳动者为了生计,为了得到单位的认可和提拔重用,只得以生命健康为代价,被动接受各种影响生活和生命质量的苛刻条件。
加上员工为了自己不下岗,私下里勾心斗角、明争暗斗,造成员工关系紧张,因缺乏心理疏导,郁闷、焦虑等情绪无法排遣,极易产生过度疲劳状态。
其次原因是薪酬机制不健全,用人单位在制定薪酬及福利政策、绩效考核措施时,只考虑单位利益,没有把员工利益放在首位,更不会让员工参与到政策、措施的制定当中,使员工丧失在单位享有权利的自主性,主人翁意识不强,不认同单位的企业文化,造成上、下级关系紧张,导致员工身心疲惫,产生“过劳”心理。
此外,张志亚认为“攀比心理成为潜在的灾难”,有无房子、车子、票子成了不少人成功与失败的衡量标准。当拼命工作换来想要的一切后,人生最重要的幸福指标,即健康却没了。
建议出台医学和法律认定标注 立法来预防“过劳死”
张志亚认为,除了通过宣传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和健康预防意识,更重视是通过立法,制定“过劳死”的认定标准,并定为职业病,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建议出台“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由于“过劳死”的认定需要很强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保证准确性,建议组织专家对“过劳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医学认定“过劳死”的统一标准和诊断尺度。
出台“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主要是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环境、周期内工作累积时长进行研究,制定出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
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通过立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的生命安全隐患,使患病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
他山之石:“过劳死”要追究雇主刑事责任
张志亚经过调查了解到,在国际上应对“过劳死”主要有事前预防和事后管治两种方法。
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及欧洲各国采用事前预防措施,美国企业为员工减压制定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规定公司要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实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日本新的“过劳死”认定标准,对死亡前的工作状况的调查时间从一个星期调整为半年,以便掌握“疲劳积蓄度”, 新标准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而在我国台湾,则主张追究违规雇主的刑事责任,并且提高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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