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电解铝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2013年01月23日 13:30 162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电解铝近年来颁布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10

钨铁

72028010

11

硅钨铁

72028020

12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3

钒铁

72029200

14

铌铁

72029300

15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6

2804701028047090

17

碳化钙

28491000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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