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5年02月27日 8:55 3177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现就进一步做好检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处理,确保淘汰的主体设备(生产线)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内企业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要按期拆除处理。对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须作废毁处理,严禁异地转移。对过剩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可不完全作废毁处理。对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辅助设备,经具有检测资质机构鉴定并出具法定报告后,可以再利用。
  (二)属于下列情形无法按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承诺不再恢复生产、由企业属地县(市、区)政府封存,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断电、断水,确保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后,可视为完成淘汰任务。
  1.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因债权债务纠纷、资产抵(质)押、申请破产等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2.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属国有资产,且处置程序尚未按有关规定完成;
  3.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留作工业遗址、旅游开发等用途;
  4.其他合规情形(如,依法依规进行转产)。
  二、严格要求,切实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三)对于完成主体设备(生产线)拆除的企业,要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保存企业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的录像或图片等资料,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四)对于因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情形无法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须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确认已被封存,且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节能减排监管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电监稽查〔2012〕4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加强配合,做好日常监管和企业职工安置
  (五)要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未按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不再投入生产,待拆除的有关设备条件成熟时即行拆除。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企业名单、任务完成公告等信息,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六)要妥善处理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与职工安置之间的关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做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2010年以来尚未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的企业情况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意见表(见附件),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同时,要加强政策宣贯,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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