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9年08月09日 8:45 2417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相关资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合理设计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市场主体范围应涵盖各类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具备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等。统筹协调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对于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根据市场建设进展纳入中长期交易。

配合电力现货试点,积极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实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市场化。有序引导用电侧参与现货市场报价。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成熟度和计量设施情况,电力现货市场中,可采用发电侧单边申报量价的方式,采用负荷预测曲线作为需求,用电侧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具备条件地区,用电侧可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

建立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现货交易机制。非水可再生能源相应优先发电量应覆盖保障利用小时数。各电力现货试点地区应设立明确时间表,选择清洁能源以报量报价方式,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实现清洁能源优先消纳。市场建设初期,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内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可采用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现就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遵循市场规律和电力系统运行规律,建立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电力市场,完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 市场 主导 。进一步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建立完善现货交易机制,以灵活的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电力生产和消费,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各地供需形势、网源结构、送受电情况、市场化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鼓励各地差异化探索。

坚持统筹有序。统筹好计划与市场、当前与长远、省内与省间、中长期与现货交易之间的关系,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安全可靠 。做实做细市场模拟,提前发现问题,切实防控风险。推动市场交易和系统运行相互衔接,做好市场应急处理预案,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二、合理设计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

(三)科学论证电力市场模式。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电力市场模式,确保市场模式有良好的开放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原则上,电网阻塞断面多的地区,宜选择集中式电力市场模式起步;电网阻塞断面少且发电侧市场集中度高的地区,宜选择分散式电力市场模式起步。

(四)合理选择现货市场组成。现货市场主要开展日前、日内、实时的电能量交易,通过竞争形成分时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试点地区可结合所选择的电力市场模式,同步或分步建立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实时市场/实时平衡市场。

(五)合理确定现货市场主体范围。市场主体范围应涵盖各类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含地方电网、趸售县、高新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网试点项目等)、售电企业、具备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等。

(六)有利于区域市场建设。电力现货试点应符合国家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为未来市场间交易和市场融合创造条件,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更大范围消纳。

三、统筹协调电力现货市场衔接机制

(七)统筹协调省间交易与省(区、市)现货市场。各类跨省跨区中长期优先发电合同和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双方,均需提前约定交易曲线作为结算依据。经过安全校核的日前跨区跨省送电曲线作为受(送)端省份电力现货市场电力的边界条件,偏差部分按照受(送)端省份现货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以国家计划为基础的跨区跨省送电计划放开前,可由受端省份电网企业或政府授权的其他企业代表与发电方、输电方协商签订三方中长期合同,约定典型送电曲线及输电容量使用条件。

(八)统筹协调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中长期交易可以实物合同、差价合同等一种或多种形式签订。中长期双边交易形成的电量合同,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分解为分时曲线。中长期交易实物合同,其分解曲线应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予以执行。对于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根据市场建设进展纳入中长期交易。推动形成中长期交易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科学合理的互动机制。

(九)统筹协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配合电力现货试点,积极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实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市场化。建立电力用户参与承担辅助服务费用的机制,鼓励储能设施等第三方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四、建立健全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机制

(十)有序引导用电侧参与现货市场报价。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成熟度和计量设施情况,电力现货市场中,可采用发电侧单边申报量价的方式,采用负荷预测曲线作为需求,用电侧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具备条件地区,用电侧可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发电侧单边申报和发用电侧双边申报形成的电力现货价格,均应作为用电侧电力现货结算价格基础,引导电力用户形成对系统友好的用电习惯。

(十一)建立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现货交易机制。非水可再生能源相应优先发电量应覆盖保障利用小时数。各电力现货试点地区应设立明确时间表,选择清洁能源以报量报价方式,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实现清洁能源优先消纳。市场建设初期,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内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可采用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十二)合理选择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各电力现货试点地区的电网结构和阻塞情况,可选择采用节点边际电价、分区边际电价和系统边际电价等价格机制。对于电网阻塞线路多、阻塞成本高的地区,可选择节点边际电价机制;对于电网阻塞线路少、阻塞成本低的地区,可选择分区边际电价或系统边际电价机制。阻塞管理形成的盈余或成本,应及时在发用电侧市场主体间合理分摊。电力现货试点地区可视实际需要探索开展输电权交易。电力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设计应避免增加市场主体间的交叉补贴。

(十三)科学设定现货市场限价。电力现货市场申报和出清限价设置应以促进用户侧削峰填谷、消纳清洁能源和防范价格异常波动为基本原则,避免因上下限设置不合理而影响价格信号发挥作用。

五、强化提升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能力

(十四)建立健全现货市场运营工作制度。市场运营机构应加强相关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市场运营水平。建立电力市场运营工作规范,明确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相关岗位职责。建立市场运营涉密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交换和使用程序,防范关键信息泄露。建立市场运营关键岗位和人员回避制度,保障市场运营公开公正。

(十五)提高市场运营机构的组织保障水平。电网企业应在电力现货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等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优化现货市场运营主体的组织机构设置,加强现货市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现货市场专职人员培训,确保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保障满足现货市场建设和运营需要。

(十六)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运行控制标准要求,规范调用电网备用、调频资源,严格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计算电网阻塞断面的传输限值。调度机构可按照事前制定的规则处理电网故障、供需失衡等异常情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十七)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按照保障交易的原则,电力交易机构在汇总各市场成员信息基础上,根据不同时间要求和公开范围,对外披露电力现货市场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公告、输电通道可用容量、系统负荷预测、系统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汇总数据、市场成交信息等,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采用节点边际电价的地区应提供输电断面、网架拓扑结构、各节点电价、阻塞费用分摊、设备停运信息、非市场机组运行等信息,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有效参与市场。

六、规范建设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平台

(十八)规范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参照《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要求,建立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相适应的信息化平台。市场运营机构应向市场主体提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模块体系,明确出清目标函数及实现过程,形成必要说明文档;做好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分析,解决系统存在的问题,做好定期记录、汇总、披露等工作。

(十九)规范技术支持系统运行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执行招投标程序,并接受监督。技术支持系统投入试运行前,电力现货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市场出清软件系统进行第三方标准算例校核。在系统运行各阶段,应建立公正、规范和透明的工作机制。对确需人为干预而进行的系统调整,应符合市场规则,严格做好人工调整记录,并向市场成员披露;系统关键市场参数的设定标准与取值,应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意后执行;关键市场参数的调整应建立记录日志,及时向市场成员公布实际参数值。

七、建立完善电力现货市场配套机制

(二十)建立与现货市场衔接的用电侧电价调整机制。统筹考虑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结算情况,以及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逐步建立完善用电侧价格调整机制。

(二十一)完善与现货市场配套的输配电价机制。探索结合电源侧、负荷侧接入电网位置单独计算系统接入成本。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研究完善与电能量市场价格机制相适应的跨省区输电价格机制和省内输配电价机制。

(二十二)提高电力系统长期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做好电力系统长期供应能力评估分析,统筹降成本和稳供应,设计合理市场机制有效引导电力投资。加快研究、适时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或容量市场,保证电力系统长期容量的充裕性。

(二十三)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强化电力市场科学监管,完善市场监管组织体系。统筹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综合运用信用监管和行政管理手段,对市场成员执行市场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重点对操纵市场、违反市场规则等行为实施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十四)开展现货市场运营绩效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制定电力现货市场评价指标体系。从市场运行保障、市场运行效率、社会福利增加、清洁能源消纳等方面,对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电力市场规则执行和技术支持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后评估,及时总结、不断推动完善市场机制,并不断推动扩大现货试点范围。

八、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组织实施。电力现货试点地区尚未明确工作分工的,要抓紧明确。试点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有关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要按照工作分工,协同做好以下工作:

(二十五)加快研究制定现货市场建设方案和运营规则,加快开发建设现货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二十六)配套制定包括市场模拟在内的市场试运行方案,提前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市场规则和技术支持系统;

(二十七)加强市场运行跟踪分析、监测和预警,持续完善规则和系统,保障现货市场平稳可持续运行;

(二十八)提前制定市场应急预案,防范潜在风险,科学有序处置突发情况,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九、附 则

(二十九)本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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